浅谈经营性租赁下的船舶资产与运营管理发布时间: 2023-11-29 来源:地理信息领域

  总体来讲,船舶必须持有的证书大体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船旗国主管机关颁发的相关法律证书,一类是由各国政府授权的相关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技术证书,而每一种证书都是由一定的国际或国内的法律和法规作为背景。

  船舶登记证书,也称为船舶国籍证书,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颁发。船舶国籍证书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各国皆不完全一样,但大同小意,主要内容有:船舶名称、船舶呼号,国际海事组织编号,船舶国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船东)名称,地址;船舶主要参数,包括:总吨,净吨,载重吨,船舶长度、宽度、深度,主机类型、主机功率等。

  船级社代表船旗国政府签发。该证书如果在船舶使用期间,船舶规范或者船东没有一点变更,则有效期为长期有效。期间无需进行检测验证和签证。

  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在该证书内,规定了每一具体船舶,对于相关职务的人员所应配备的最低配员。如若船舶上每一相关职务的实际配员少于证书中规定的相关配员数,则船舶为不适航而不能开航。

  )有关法律法规。该证书证明了,某一具体船舶的船员住舱、生活条件、生活环境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规定。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需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五年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船舶电台执照,由船旗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证书上列明了船舶电台所配备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名称和数量,以及无线电通讯的交费账号。本执照表示某一船舶配备所属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的合法性。该执照有效期各国政府主管机关规定不一,基本上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为一年,长期为五年。

  船舶除了应持有上述由船旗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定法律证书外,还必须持有由船舶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经过检验后签发的船舶法定技术证书。

  除此外还有各种不同设备的专用技术证书、船舶保险单正本、互保协会入会证明、港口国检查报告、船旗国检查报告等资料证书,针对不一样的船舶,同样有额外的证书要求,具体以国际海事组织(IMO)或中国海事局要求为准。

  针对租赁物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确保合作方拥有船舶完整所有权,保证船舶在交船时无任何税款、优先权、抵押权、留置权、海事滞留权、拖欠员工资等任何债务或任何物上权利负担,

  因客户需求、合同条款、项目类型、作业地等不同情境,对船舶进行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光船

  境外各船旗国(方便旗国家)对船舶登记申请材料有一定区别,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

  (1)新造船舶项目,在完成建造后交付船东方的商务交接过程中,船厂将对相关证书将进行移交(部分证书将由船旗国与船级社进行现场发证),全程参与并对所有证书进行核对并保留扫描件,对证书进行整理与归档;

  (1)与相关负责人(一般为船长或管理公司运营经理)核对其证书的管理工具,一般为EXCEL表格,如有特殊的软件(DOCMAP之类),建议

  (2)核实证书管理工具内的相关联的内容,包括:证书名称、发证方、有效期、到期日、更新周期等,确保所有证书均在列表内。

  要求管理公司或光船承租方每半年提供最新的平台船舶证书清单与状态,登陆船旗国与船级社相关网络站点进行核实,能够最终靠现场租后检查/船东代表现场与船长进行核对,确保真实性。

  (1)针对即将到期的证书(年检/中检/五年特检),提前半年邮件通知管理公司或光船承租方,要求其准备相关的更换工作,证书到期前2个月,再次邮件提醒有关人员,同时换证过程中要求船东代表全程参与;

  (2)原则上所有证书到期前一定得完成更新工作,但部分证书由于计算机显示终端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导致无法完成的,应要求承租人/管理公司与船级社进行沟通,进行证书的延期要求和豁免申请。

  通过租赁系统的开发,对证书的管理可以实现电子化及自动化,确保船舶证书的有效性,是规避因缺少证书或无证航行,导致扣船、罚款、保险拒赔、船舶减值等各种潜在风险的有效手段。

  1.合同签署前&项目放款起租前,应要求客户提供由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近期(近2个月内)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确保融资金额/放款金额须不超过/低于报告中的船舶价值,保守的情况下,会选取3个数据中的最低值:船舶的市场价值、账面价值和购买价格(造船价),以该值的50%—80%作为最终的融资金额(具体以各租赁公司的风险偏要为准);

  2.项目放款起租后,每年底应对船舶价值进行评估(资产减值测试),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船舶价值评估报告,评估的方式可以从市场价格、现金流折现价格、直线折旧价格、重置价格及拆船价格等多维度进行,对于出现船舶价值非正常下滑或市场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等情况下,可要求承租人提前还款或补充保证金/担保物等方式控制风险,具体以合同签署的条款作为操作基础与依据;

  3.项目全周期内,应定期(每季度)对船舶市场情况进行充分解读与了解,及时掌握市场风向信息,对大环境、行业周期、船舶不同类型、上下游变化情况等进行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分析,对存在不确定性或潜在风险的区分市场,可进行单独类型的船舶价值评估。

  4.船舶评估的市场价值与实际价值一般情况下相差不大,但每条船舶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磨损程度均不一样,若维护保养工作未有效及时的完成,更换的备品配件为代工厂或非认证供应商,船员过度使用船上设备,都会使船舶的实际价值远低于评估的市场价值,这点将在船东代表章节展开论述。

  船舶的实时位置可通过船舶大数据系统(第三方软件)获取,通过定期的船舶监控,判断船舶是否有长时间逗留港口或无故停滞的现象发生,确保船舶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同时免于受到海盗、自然灾害、战争等带来的潜在风险:

  1.航行记录——检查船舶的位置、历史轨迹、船舶航线、靠港记录、平均航速进行定期监控(每周),如有需要可调取、回放任意海区某段时间内船舶通行、停靠等情况,为保险、公估、海事法院等机构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分析报告;

  2.预警提醒——当船舶进入战争区域、海盗区域、禁航区、海况恶劣区域(台风、海浪、地震)、海洋保护区或船舶发生走锚或偏航时,第三方系统可进行预警提醒,及时通知船东;

  3.船舶档案——对接劳氏船级社档案库,对船舶建造信息、管理信息、安装设备、PSC检查记录等信息进行查阅。

  在经营性租赁项目下,船东代表作为船舶实际拥有人(租赁公司)在船上的唯一聘员,作为船东的利益方,与船员们一并进行工作、管理及日常生活,对租赁公司有效把握船舶现场真实信息、督促承租人有效的完成维护保养工作、对承租人是否安全的管理船舶资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事故汇报——针对船上发生的碰撞、搁浅、设备受损、火灾、环境污染、人员伤亡等事故时,船东代表将在12小时内以电话及事故报告的形式通知租赁公司,同时就后续的维修、更换等工作进行现场跟进与监控,定期进行更新,在完成维修后,现场确定维修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或满足作业要求;

  2.定期报告——船东代表针对船舶的运营情况(设备、船员、终端客户反馈),每周/每月提交详细报告,对船舶现状及船员的运营管理进行综述并提供解决方案,其中包括船舶上的主要工作概述、项目停租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备品配件运输情况、维修进度、安全检验情况、船员培训&演习情况、下周工作计划等;

  3.资产巡视——船东代表每天将在船上进行巡视,对船上的核心设备、主要作业系统进行例行检查,包括设备是否存在潜在停机风险及船员是否按操作手册进行维护保养;

  4.运营建议——在日常平台运营中,船东代表通过其丰富的行业经验,协助船员在运营、技术、HSEQ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各方会议、内外部审计、演习等并指出船上体系管理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协助提升船舶管理的能力及规范性,定期出具专项报告给租赁公司;

  5.其他事项——船东代表对每月的OPEX中所采购设备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如需要);对设备质量问题是否属于船厂质保范围、设备更新&优化提供审核意见;承租人(船舶管理公司)与船舶现场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船东代表将协助船东获取真实信息,对真实的情况公正、客观的进行陈述。

  船东代表,一般由经验丰富(20年从业时间以上)的船长或轮机长担任,在日常管理中,租赁公司应与船东代表就汇报内容要求、报告格式、巡检重点等进行规范,对船东代表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船舶质保售后的主要日常工作在承租人(船舶管理人)与船舶建造方(船厂)之间完成,新造船交付后1年期的质保期内,作为船东的租赁公司,更多的在于协调并参与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向船厂进行索赔、维修、更换配件、加减账等事宜,一般情况下,质保原因导致的间接损失如租金损失,并不在船厂的赔偿范围内,故如何高效的对设备故障进行定责、采购、物流运输并完成更换工作至关重要,通过船厂委派质保工程师随船,船东授权现场船东代表,船舶管理人直接对接设备供应商等方式,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从而最大程度的减少船舶设备质量问题带来的租金损失。

  针对终端客户、国际海事组织、作业地管理机构的不同要求,运营期内承租人可能提出添加新设备、优化升级设备等要求,相关的审核工作可在船东代表、船级社、第三方机构的协助下完成。

  船舶交接工作分为技术交接与商务交接两部分。技术交接一般由承租人与船厂间对接完成,最终签署交接技术备忘录;商务交接包括资料文件、证书、法律文件等内容,交接当天,船旗国、外部律所、承租人、出租人、船厂各方代表均需要到达现场,在有效的见证或公证下完成合同签署、付款及发证工作,具体如下:

  (1)完成船舶交接时整套重要文件及证书接收(买卖文件、船旗国、船级社证书);

  (2)完成船舶交付预案(文件交接清单、船东供给品清单、供货时间表、备品备件等);

  (4)完成船舶走船前报关报检及引航准备工作。(包括引航方案,拖轮,天气预报,引航员,离港前准备会议,报批海事局及领航站)

  针对终端客户的不同要求,存在对船舶到达作业地后,进行额外设备/配件的安装及相应的测试工作,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起租。

  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执行,在整个租赁期内均需要定期进行租后检查,检查频率可根据项目风险进行调整,检查内容包括三大方面,即承租人、船舶资产及航运市场,具体如下:

  1.承租人——作为船舶管理方,除了对其常规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进行了解与资料收集外,还需对如下方面进行检查:

  (1)公司资质证书是否获取且在有效期内,包括船旗国、船级社、国际海事组织约定ISM 、ISO 9001、ISO 14001、DOC、SMC、SMS等证书;

  (2)公司制度及体系建设是否完善,船舶管理公司在运营船舶时所需要的技术管理、船员管理、健康安全环境质量管理、文档管理、采购管理、物流管理等,各项制度是否均参照执行;

  (3)紧急事故应急方案是否已颁布,应急方案应具体包括船长与承租人(管理公司)间在发生碰撞、火灾、沉船、油污、人员伤亡等事故下的对接方、紧急处置流程、汇报流程等;

  (4)抽检内部会议纪要,主要为船舶与管理公司间的定期会议纪要,应包括健康安全环保内审自查、弃船演习、保安演习、灭火演习等;

  (5)船舶证书管理情况,核查承租人(管理公司)是否建立证书管理台账、是否有证书过期或遗留项长时间未解决的情况存在;

  (6)维护保养情况,核查承租人是否使用维护保养系统软件进行日常管理,该维护保养系统是否已通过船级社认证;抽查核心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安排是否与设备供应商的操作手册保持一致;针对近半年或三个月的维护保养完成情况做检查,对延期完成或未完成的事项要求承租人进行说明并制定跟进计划;

  (7)船员管理,抽查船上高级船员的证书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查看船员简历资质与劳务合同;

  (8)采购管理,船舶在一年质保期后,光租合同下的日常备品配件均由承租人进行采购,检查时应从采购的备品配件来源厂家是否符合资质、运输物流的通畅性、备品配件库存清单是否保持最低配额以上等方面进行。

  2.船舶资产——针对租赁物船舶本身,一般情况下,租赁公司会在每1年、每2年半、每5年的船级社验船师现场检验的过程中一并前往现场登船进行检查,除了船级社验船师常规检查的内容外,还需关注如下几点:

  (1)承租人(船舶管理公司)是否定期对船舶进行了内审,内审结果及纠正措施是否已通报全体船员知悉;

  (2)船舶证书、检查记录是否保管良好,是否对港口国、第三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完成关闭;

  (3)船舶是否发生过海难、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如有需检查事故报告,检查船上是否按演习要求与岸上管理公司采取行动,事故报告是否发送至保险公司、船东、承租人;

  (4)船员是否按照程序对船体及设备进行了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是否正确记录,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是否将已发现的缺陷进行报告。

  除了船级社例行的年检外,租赁公司亦可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登船进行临时性检查,对船舶的实际使用情况、磨损程度、船员是否有破坏性或恶意过度使用设备、船舶管理是否存在缺陷或问题进行更详细、更彻底的检查。

  3.航运市场——整个项目周期中,应密切关注航运市场的变化情况及动向,市场下行、运费下降、油价上升、贸易纠纷、上下游租约取消这些都会潜在导致承租人还款困难从而造成项目产生逾期,同时可着重从四个市场角度进行全面的了解:运费市场、买卖船市场、新造船市场及拆船市场,均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如Clarksons、VesselsValue、Drewry等机构获取信息,以保证在项目出先实质风险前,能有效主动的采取控制措施。

  针对船舶在不同阶段潜在发生的相关风险,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要求承租人/船厂购买对应的保险险种,亦可聘请第三方专业保险机构出具保险意见书的形式,对保险保单、保额、保险种类、保险第一受益人等方面进行控制,由于交易结构、船舶类型、作业范围的不同,相关风险及对应购买的保险有相应区别,应以具体项目阶段不同区分要求,具体如下:

  承保船舶在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过失或缺乏经验、设计错误、机件潜在缺陷、下水失败后重新下水、碰撞或触碰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以及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救助费用、碰撞责任、第三者责任、法律费用、清理费用。

  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修理厂负责的,由于修船厂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事故、船舶损坏等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修船的过失导致所承修的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和其他船舶所引起的损失。

  承保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业务相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保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搁浅、碰撞、触碰,火灾、爆炸,海盗行为,船舶机件潜在缺陷,人为疏忽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施救费用等。

  在营运过程中,因人为疏忽、意外事故等各种原因引起的责任,包括船上货物、对其他船舶及货物、对第三方人员、对环境污染责任等。

  承保船舶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施救费用及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承保范围包括因战争、类似战争、或敌对行为、罢工、被迫停工、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造成船舶的损失,以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Increased Value & Brazilian tax cover)

  针对船价波动因素,在安排船舶险之外,附加船舶增值险,直接将船舶实际价值(造价或购入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船舶险(80%),另一部分为增值险(20%)。

  主要承保针对索赔、争议、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和费用(律师费及相关的法律费用)。

  原子或核物质裂变、核反应或其他类似的反应所造成的灭失、损坏、责任或费用

  (Contingency Insurance Cover for the Delivery Voyage)

  1.承保本应由合同方购买保险来保障被保险人财产损失风险,但发生索赔时由于合同方原因无法得到赔偿,引起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承保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搁浅、碰撞、触碰,火灾、爆炸,海盗行为,船舶机件潜在缺陷,人为疏忽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施救费用等。

  承保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因人为疏忽、意外事故等各种原因引起的责任,包括船上货物、对其他船舶及货物、对第三方人员、对环境污染责任等。

  承保船舶受损停航修理期间所致的全部或部分的收入减少的损失(停运期间的依据租约本应获得的租金)。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买方(租家)因破产、倒闭、解散而无力支付租金,买方因自身其他原因拖欠或拒绝支付租金;以及买方(租家)所在国政府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导致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承保管理公司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时,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管理公司在经营业务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的财产和人身损失,还包括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

  承保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业务相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保租家在租船过程中,因人为疏忽、意外事故等各种原因导致法律责任,包括对船舶的责任、货物的责任、以及第三方责任,还包括清理残骸、油污等费用。

  无法控制船舶运营,面临船东疏忽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船舶损失而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利益的风险

  承保银行/金融机构/贷方在发生船舶险承保风险导致船舶损失而由于船东的违反保证或重大事实隐瞒等事项而无法享有受偿权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人向抵押权人偿付。

  船舶标配的保险为船壳险、保赔险和战争险,对于作为名义船东或财务投资人角色的租赁公司,购买无辜船东利益保险显得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承租人违反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或者出现重大疏忽的情况下,导致原保险合同失效,船壳险保险人拒赔,租赁公司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时,该保险保障了融资银行/金融机构的权益。保险人拒赔多数是因为承租人/管理公司违反了海事保险安排的行为,包括:违反保证条款、误述、欺诈、船员疏忽等,具体如下:

  (1)误述或不披露;(2)适航/合法的默示保证;(3)违反定期保险对适航的要求;(4)违反航区保证;(5)违反船级保证(变更船级社);(6)违反其他保单或互保协会的检验保证或要求;(7)违反船东、船旗、管理与光租出租保证/条件;(8)船东或管理人因不谨慎处理/办事而被拒赔;(9)故意或恶意抛弃或损坏船舶;(10)违反绝对善意(最大诚信)责任;(11)通知或索赔时效;(12)列明风险导致船舶全损无法举证。

  承租人(俄罗斯航运公司)与英国某融资租赁公司就一条船舶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船舶运营期间,船舶主发动机严重受损被托运至俄国船厂进行维修,保险人拒绝了承租人提出的保险索赔,理由为该条船舶在本次事故前发生过类似的发动机故障,且在未完成彻底维修前就继续进行航行,船舶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属于不适航状态。承租人无力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船厂与船员同时也向海事法院起诉承租人未支付维修费用及相应的工资。

  海事法院最终判决,拍卖该船舶并支付船员工资及船厂的维修费用,剩下的钱归还租赁公司,但远不足以弥补项目的未还本金,对此,租赁公司通过无辜船东责任险,将原船壳险保险人拒赔的保险金额成功进行了索赔,避免了由于承租人管理过失导致的保险拒赔而带来的损失。

  承租人(希腊)与当地某金融机构就一条船舶开展船舶融资业务,该船舶在中东海域搁浅后,承租人与船东达成一致意见,由拖轮将船舶脱离搁浅区域后,船舶自航前往就近的港口进行维修,自航过程中,船舶压载水系统多次发生故障,最终导致船舶全损。 承租人以船员操作疏忽提出索赔,但保险人质疑该理由,认为导致全损的原因是船东教唆故意制造全损。

  经过长时间谈判,最终保险人同意通融赔付,赔偿保险金额的50%。该金融机构接受了这一提议,同时剩余融资金额与赔款之间的差额,由该金融机构在其无辜船东责任险项下得以索赔。

  针对不一样船舶、不同作业地及不同承租人审核拟购买的保险种类与保额,必要时要求保险经纪出具保险意见书。

  0%);(2)责任险(互保协会);(3)战争险;除此外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购买如下保险:

  (1)无辜船东利益险/出租人利益险;(2)租金损失险;(3)职业责任险;(4)海盗险(5)综合责任险(6)抗辩险等。

  对保险经纪、保险公司进行遴选、聘用、签署合同、购买保险、付款、后评价等一系列工作事项。

  如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安排及购买保险,应提前至少1个月进行,确保交船时保险的正式生效无缝对接。

  (1)确保船舶交付时所购买保险及时生效,且到期前及时预警并跟进续保情况;

  (2)售后回租/经营性船舶业务,及时收取已购买的保险保单,核对保险种类与保额,跟进保险受益人变更等事宜。

  1.建立相关的保险管理工具,一般为EXCEL表格台账,后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租赁业务系统中进行模块化管理;

  船舶资产出险后,全程跟进现场解决方案、资料取证、第三方定损评估、制订维修方案、进船坞修理、保险公司索赔等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工作,提供索赔事项的专项报告及索赔款项的转付申请。

  1.出险后需要求第一时间取证,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设备记录表、船舶报告、维护保养记录等;

  2.一般出险索赔有效期为2年,应积极寻求保险经纪及承租人完成索赔的相关要求及资料提交。

  保险理赔过程中如需要进行代位求偿权益转让时进行相关文件的签署。原则上包括代位赔偿和委付两方面的内容。(1)代位赔偿。如保险损失是由第三者引起的,被保险人根据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合同或政府法令,有权从第三者那里获得赔偿。(2)保险委付。保险委付是指在船舶遭受严重损失,虽未达到全损程度,但全损的发生不可避免,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将财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的法律行为。

  在经营性租赁/租金可变动的项目中,需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租金计算方式,与承租人/项目经理/第三方核实扣减天数及应收总租金金额。

  1.针对扣减的租金,需收取相关材料进行佐证,包括但不限于:(1)事故报告;(2)设备故障记录;(3)船舶日报;(4)第三方检验报告;(5)船东代表/质保工程师报告等。

  制定高效安全的收款流程,收到租金后与财务部核对租金实际收取情况,针对未全额收取租金的情况与承租人进行澄清,完成内部汇报工作。

  1.跨境/跨行的租金收取存在时差及延期1-2个工作日的情况,应提前与承租人沟通。

  2.若出现迟延支付租金或租金迟延入账的情况,应当立即与承租人联系,索要付款凭证或水单,若收租日之后2-3日仍然未收到租金,应立即告知项目经理,财务部做好提前应急准备,若涉及项目银行侧融资,则一并告知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若之后及时收到租金,也一并告知相关方并做好罚息处理,同时了解迟延收租的原因,避免再次发生。

  在租金收取日未能及时、足额收到应付租金的情况下,与项目经理及承租人进行澄清,完成内部汇报工作,必要情况下协助准备违约律师函。

  权利及租金、罚金等费用核算,提前准备对应的加减账的科目明细及发票准备工作。

  针对经营性租赁项目,客户租赁期到期退租,需安排接船、验收船舶、安排第三方出具船舶资产检查报告,空档期内的船舶停靠港、维护保养等工作的预算制订及工作安排。

  船舶在租约到期后,正常情况下如不续约将按照光租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还船,最理想的情况下是由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直接进行对接,但存在租赁空窗期的情况时,租赁公司作为船东一般以委派第三方管理公司的形式,对船舶进行接船工作,并保持船舶靠港后的常规维护保养工作。

  在承租人出现技术违约或实质违约时,扣船是租赁公司最主要的也是最有效的强制措施,正常的情况下将聘请第三方律所协助并提供专业意见,包括扣船文书的准备工作,与法院之间的申请,扣船地点的选择、其他潜在债权人的处理、扣船后的解决方案等。

  航运业涉及较广且存在一定的专业性,租赁公司作为船东需与国内外行业专业机构紧密合作,形成有效的资源网络,以妥善应对项目在建造期、运营期内发生的各项情况,积极调动资源形成有效解决方案,并确保资产安全及稳定运营,具体机构包括船旗国、船级社、海事局、互保协会、保险经纪、保险公司、打捞局、物流公司、船员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船舶管理公司、验船评估公司、行业研究公司、事故检验公司、海事律所、当地代理等。

  项目的交易结构决定了在运营期中管理的复杂程度,通过建立工作小组/协同小组的工作形式,对不同事项授权、不同情况下进行快速决策,解决多方推诿、责任机制不清晰、审批流程长而错过问题最佳解决时间的问题。

  金融机构的属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对船舶的运营实现彻底且全面的监控,借鉴德意志银行(Transocean半潜平台融资)和荷兰银行(Intership半潜平台夹层融资)在海工平台融资项目上的经验,能够最终靠设立对船舶管理人的股权激励、股权减扣、管理人补偿、取消管理资质、更换船长权利等一系列奖惩机制,可有效的提升承租人(船舶管理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和配合度。